市政府办公室公开指南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  根据《条例》,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机关编制了《靖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在 “中国.靖江”政府门户网站 (www.njljjms.com)上查阅本机关《指南》。
一、主动公开的信息
 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《靖江市人民政府信息目录》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。依照《国家保密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。
(一)主动公开的信息
(1)市政府领导与工作机构
(2)市政府法规公文
(3)市政府重要会议
(4)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
(5)市政府各类规划和计划
(6)市政府人事信息
(7)市政府重点工作

 具体信息参见《市政府信息目录》。
(二)获取方式
  主要通过靖江市人民政府网站、信息公告栏、电子信息屏或通过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。
(三)公开时限
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,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二、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
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通过互联网、信函、传真等途径提出申请。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(一)受理机构(接受网上和信函、传真申请)
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。
咨询电话:0523-89180908,传真号码:0523-89180800
通信地址: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,邮政编码:214500
咨询时间:上午9:00-11:00,下午3:00-5:00,法定节假日除外。
(二)提出申请
 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,也可在“中国.靖江”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。
1、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在“中国.靖江”政府门户网站上注册账号,登录依申请公开系统提出申请。
2、信函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3、特别程序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向本机关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。
●申请处理
 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,当场登记。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,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,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,作出答复:
(一)属于应当公开的,制作公开决定书;
(二)属于免予公开的,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;
(三)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,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;
(四)属于应当主动公开,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机关立即向社会公开,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;
(五)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,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,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,本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;
(六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本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;
(七)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,本机关告知申请人更改、补充。
 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,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,可适当延长期限,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 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 


三、救济方式及程序
 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。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政府违反《条例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。当本政府违反《条例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,申请人或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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